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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财政的一般特征
财政分配的主体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基本特征。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
1.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
2.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3.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财政分配的对象
从财政分配的实际内容来考察,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即剩余产品的一部分。就现实的财政分配情况来看,在财政收入中,包括剩余产品价值m,又包括职工工资v,有时还包括折旧基金c的部分。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m部分,但不能忽视职工工资V部分对财政分配的意义。从当前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财政收入中来自职工工资的V部分会不断增长。
财政分配的目的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向社会公众共同提供的,而非向某个人或集团提供。
第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物品不具有排他性;应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某个人或集团对这种物品的享用并不能排斥其他个人或集团的享用。
第三,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须付出费用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第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生产力尚未发展到能够提供剩余产品时,不可能出现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保证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国防、外交、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等。
(2)准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如高等教育、医疗事业。
(3)大型公共设施(基本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共同的外部条件)。如邮政、民航、电力和城市公共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