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1.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自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日,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及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