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规定(难点)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允许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结转抵补5年;
抵免限额分国且分项计算。来源于同一国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的扣除限额。
举例说明:纳税人张某(中国居民)在2016年从甲国取得应税收入,在甲国一公司任职,月工资、薪金收入5 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 000元,该两项收入在甲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元。在乙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 000元,并在该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甲国已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5 800-3 500-1 300)×3%]×12=3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所得税=30 000×(1-20%)×20%=4 800(元)
张某应纳所得税合计=360+4 800=5 160(元),即甲国扣除限额。
在甲国已纳税额5 000元<扣除限额5 160元,可以全额抵免,还应补缴税款=5 160-5 000=160(元)。
(2)乙国已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稿酬所得应纳所得税=15 000×(1-20%)×20%×(1-30%)=1 680(元),即乙国扣除限额。
因为境外已纳所得税额1 720元>扣除限额1 680元,补缴税款为0,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补。
综上所述,张某应就其境外所得实际补缴税款共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