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 律
二十八、法的一般原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的基础知识,是否理解法的一般原理,并能够运用法一般原理分析和思考在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内容,法律规则的分类。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法的制定的概念,我国的立法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分类。
(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体现,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二十九、中国的法律体系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之间的区别,并能够正确处理和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 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地位。
三十、行政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行政法的基础知识,行政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能够运用行政法律知识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强制的概念。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十一、民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理,并能够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对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民法问题进行分析并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
考试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种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内容,监护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伙的法律特征。
(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终止原因。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十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基础知识和现行立法,并能够运用相应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应法律实务问题。
考试内容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三)仲裁法基本知识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生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仲裁庭组成的方式,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