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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第五章复习重点

来源:233网校 2009-07-04 00:00:00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资本

  (一)资本的概念和职能

  1.金融机构资本的概念

  金融机构的资本通常是指投资人以现金或实物投入的可长期使用的经营资金和以后保留在金融机构的收益。

  金融机构资本与其他工商企业资本的区别:

  (1)金融机构不仅有产权资本,还有债务资本

  金融机构通常把产权资本称为一级资本或核心资本,把债务资本称为二级资本或从属资本。

  (2)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较,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远远大于非金融机构。正是因为这一不同点,使金融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最低资本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金融机构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额。

  注册资本是金融机构设立时,在其章程中注明的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

  发行资本是金融机构筹集资本的预定总额,即设立金融机构需投资人投入的现金或实物。发行资本不能超出注册资本,差额称为未发行资本。

  实收资本是投资人实际投入的预付资金,如果投资人全部资金投入到位,则实收资本总额等于发行资本。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例题:单选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B )人民币。

  A.100亿元 B.10亿元

  c.1亿元 D.5000亿元

  2.资本的职能

  金融机构的资本(主要指产权资本),通常发挥:

  (1)营业职能

  (2)保护职能:补亏

  (3)管理职能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的原则要求

  1.巴塞尔协议及其产生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十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至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基于两点建立:资本的规定,资本与风险资产的联系。协议认为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因此资本的构成应取决于其吸收损失的能力。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统一了资本衡量标准和风险资产衡量尺度,以资本充足率衡量一家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负债规模是否相适应。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

  银行资本标准不统一;国际债务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2.巴塞尔协议目的及主要内容。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2)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共分四大部分,即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时期及实施安排。

  资本构成:核心资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和附属资本(普通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

  风险加权制:根据不同资产风险程度确定相应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表内5档、表外4档)

  过渡期结束后资本标准: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风险资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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