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1)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与物质生产有直接联系的成员中进行的。
(2)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企业收入和生产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三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三种基本的原始收入。
(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
Ø 以税金或利润形式按规定上缴国家,作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使用;
Ø 以企业基金的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先进职工;
Ø 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使用。
(4)社会主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
Ø 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
Ø 以合作事业基金形式上缴集体单位或主管部门;
Ø 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
Ø 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
(5)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由于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承包农民或承包小组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
Ø 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
Ø 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作为集体提留;
Ø 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