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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详解(4)

来源:233网校 2010-02-23 10:54:00

  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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