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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详解(6)

来源:233网校 2010-02-23 10:55:00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5、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6、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分类

  (1)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

  所谓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① 明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 默示违约

  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

  (3)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4)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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