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初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4)

来源:233网校 2010-03-11 11:06:00

  4、表见代理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

  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教材第219页。

  编辑推荐: 
  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201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预习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汇总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经济师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