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每年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年1.2~24元;
3.小城市每年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6~12元。
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此外,还有一些用地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