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资源税的减免税包括三大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七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二)征税范围
其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建税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7%、5%、1% 三个档次。具体是: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另有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