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② 性质
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③ 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困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9、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 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② 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
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60 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
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在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