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二、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9.诉讼法
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
辅导汇总: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汇总
网校辅导>>
为帮助参加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2012年考试大经济师网校,充分利用自身网络教育优势,强力推出“2012全国经济师考试辅导”,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直到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机会难得,欲报从速。
编辑推荐:
2011年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通知
2003年-2009年初级经济师历年真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