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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2-21 11:21:00
  五、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权。

  (一)物权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按照法律规定,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4)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财产)上为担保债之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债权

  1.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2)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多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性标记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含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包括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等,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权利。

  (四)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体主体在群体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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