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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精讲班教辅:第二十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2-19 10:00:00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9.诉讼法

  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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