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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精讲班教辅:第三十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2-25 10:08:00

第三十一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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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考试内容: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考试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法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行政相对方。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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