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农户、居民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运行主体。
考点一、社会主义企业和企业制度
社会主义企业: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企业的两重属性:即是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又体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考点二、社会主义企业的类型
划分依据 | 类别 |
按企业的所有者性质 |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重要作用。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由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乡由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形式设立并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确认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组织形式。具体包括所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此类企业中既可能有国家参股、集体参股,也可能有个人参股、私营企业参股或外商投资企业参股。 (5)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登记管理法规,以合资、合营、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我国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 (6)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核准,从事工业、手工业或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既是资金的所有者,又是全权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并以其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按企业的组织形式 | (1)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按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 | 生产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性企业 |
按我国行业划分标准 |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的企业; |
按企业规模 | 大、中、小三类企业 |
考点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 | 内容 |
概念 | 现代企业制度是同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的、典型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新型企业制度。 |
基本特征 | (1)产权清晰: ①出资人的所有权清晰,企业要有明确的投资者即出资人,企业的出资人既可以是国家或其授权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聘选经营管理者和依法转让股权等项权利; ②企业法人财产权清晰,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等权利,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权责明确:即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都有明确的权利和职责。企业的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政企分开:即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或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按出资额享有出资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4)管理科学:即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观念、管理组织、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现代化。 |
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1)财产所有权——财产的归属权 指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财产的归属权,确保了所有者的权益。 (2)法人财产权——财产运营权 指企业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的直接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法人财产权指的是财产运营权,没有改变财产的归属。 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 |
组织形式 | 现代公司制度 具体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三会一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①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④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经营权,接受监督。 |
注: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定义 | 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所设立,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特点 | 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对股东出具的股权证书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不能自由流通,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 公司资本总额均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根据股票数量计算股东权益; 股票可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定期向社会公开其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 |
优点 |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股东比较稳定,经营状况不公开,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 有大规模筹资功能、股份转让灵活、组织机构严密 |
缺点 | 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有限 | 设立程序复杂、保密性差、股东不稳定,有可能被收购 |
适用 | 中小企业 | 大中型企业 |
考点四、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率先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又是以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标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的基础。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则依据人口或劳动力的多少划分给农户承包经营。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继土地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不是改变也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只是改变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相对集中的统一经营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户经营。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而存在的,它并不独立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它与以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集体统一经营相互依存,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基础,不能将其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3)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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