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
分类依据 | 类别 | 内容 |
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 | 财产权 | 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
人身权 | 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
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 绝对权 |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
相对权 |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
2、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 | 内容 |
所有权 |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
用益物权 |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
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 |
(2)质权: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 | |
(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3)人格权: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4)身份权:指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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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巩固练习//
【2023真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 地役权
B. 土地承包经营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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