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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企业的基他业务
金融企业的其他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其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又称为“表外业务”
一、巴塞尔委员会表外业务的分类
1、各种担保业务
2、贷款或投资的承诺业务。可撤销的贷款限额和透支限额;不可撤销的特环贷款承诺、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循环包销等
3、创新金融工具。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4、利用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提供的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信托、代理收付、保险箱等。
二、我国中间业务的分类(掌握)
在我国主要的表外业务是中间业务。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对中间业务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中间业务共分为九类:
1、结算业务2、银行卡业务3、代理类业务4、担保类业务5、承诺类业务6、交易类业务7、基金托管业务8、咨询顾问类业务9、其他类业务
(一)支付结算类业务
指商行受客户委托,通过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为客户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业务行为
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的、安全性较好的中间业务。
(二)信息咨询与评估业务
商行利用其人才、业务、机构等优势向客户提供信息、接受咨询、帮助其进行可行性研究或专题研究的一种业务。
(三)代理业务
指商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为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代理收付款;代理发行、承销和兑付债券;代理保险;代理金融机构业务(央行、政策性银行等);代理保管业务。
(四)信托租赁业务
指出租人出资购买机器设备,或出租人与设备生产合作,对承租人提供机器融资方式。
(五)担保及类似或有业务
指商行承担保证责任,并有可能增加自身现实的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如保函、担保见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承兑、保理、福费廷等。
(六)资产证券化
指商行将期流动性差的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集中起来出售,购进方以此为基础,发售以其担保的具有投资性特征的证券行为。
(七)个人理业务
指商行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对所拥有金融产品的整合,凭借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金融信息、政策,依靠高科技和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或代理客户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或代理客户处理财务收支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和遗产管理等。
2、个人理财的程序
3、个人理财业务的种类
(1)与存款相关的
(2)与贷款相关的
(3)与中间业务相关的
(4)与个人资信相关的
(5)与投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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