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1.就业服务---特定的机构,通过满足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找人来实现。
失业管理—通过失业预警+失业登记来实现
2.狭义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匹配的场所,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等。
3.广义人力资源市场: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供求双方通过自由匹配、双向选择的方式
4.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
定义: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职业中介服务
定义:指各类组织或个人通过依法成立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活动。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1.实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2.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4.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5.未经许可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就业援助
1.定义: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连续失业仍未就业。
零就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失业--城市居民家庭
(二)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四、失业登记制度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
(一)失业登记范围
①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私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⑤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二)失业登记办理
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有关的证明
有单位就业经历的,需持原单位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情形:被录用、创业、有稳定劳动收入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已享受养老保险、入学服兵役、收监执行、终止就业、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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