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招聘与录用
一、招聘
(一) 用人单位的义务
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如实告知
及时反馈是否录用
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少数民族适当照顾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订立书面合同
(二)用人单位禁止行为
虚假招聘信息
扣押身份证
要求提供担保
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
以招聘为名谋取不当利益
诋毁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有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招用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没有的,应当岗前培训,使其取得方可上岗。
二、就业登记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登记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律没有对录用条件做出界定。
四、职工名册
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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