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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时制度
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指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以日为计算单位。
休息时间是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不必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时间。
一般一周工作5日,休息2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但应当保证至少休息1日。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1.标准工时制度
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h,每周不超过40h,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从事矿山、井下、高处、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每日工作应少于8h)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重点)(★★★★★)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250天/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 20.83天/月。
计算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8小时。
月计薪天数的计算不能剔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日,因此公式为:(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月
5.延长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
(1)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般每日≤ 1小时;
特殊原因≤ 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条件是:
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②必须与工会协商。
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④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合法。
(3)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其他。
二、休假制度
(一)法定节假日(重点)
1.全体公民放假(★★★)
①新年1T
②春节3T
③清明节1T
④劳动节1T
⑤端午节1T
⑥中秋节1T
⑦国庆节3T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妇女半天;
②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半天;
③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1天。
④建军节,现役军人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注意:
1.全民假日,如果恰逢周末,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假。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
年休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进员工享有年假的:
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年假天数
享有产假的员工,在当年还享有年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
1.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意: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②, ③ ④ ⑤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方式
1.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可跨1个年度。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不安排或者安排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支付300%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收入。(工作需要)
3.用人单位安排,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人不愿)
(三)探亲假
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1.职工工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一方1年/次,假期为30天。
2.与双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与其中一方在公休日能团聚的不享有。
未婚探望父母,1年/次,假期为20天;
已婚探望父母,4年/次,假期为20天。
(四)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五)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
广东省新修改的《条例》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加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情况可再增加30天,广东的待产女子可休产假长达208天。
海南河南生育奖励假最多6个月
多数省份产假总数为158天,其中奖励产假为60天
男职工陪产假为7天—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