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1.女职工:所有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
2.妇女受特殊保护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3.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一)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不得安排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
2.不得安排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3.不得安排从事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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