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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商业经济专业知识重点汇编(401-473)

来源:233网校 2013-05-13 10:53:00
  • 第2页:初级商业专业知识重点(441-473)
   441、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44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44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444、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45、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446、九种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447、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448、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449、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45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5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5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453、可以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做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454、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455、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456、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457、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458、再审程序的提起: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459、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460、申请公示催告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61、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6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463、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64、终结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465、仲裁法的一般原则: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
   466、仲裁协议生效的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467、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的前提
   468、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69、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470、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71、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47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3、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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