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记录数据的类型
行政记录数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审批、注册登记等记录的大量信息数据。
个人信息记录数据 |
包括户籍、卫生医疗保障、教育、就业方面的登记等,上述数据记录主要由公安、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其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并管理。 |
单位信息记录数据 |
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的注册登记记录,主要由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和编办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自然和资源记录数据 |
包括气象、地震、矿产资源、环境资源等信息,主要由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的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其他管理记录数据 |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进出口报关登记、出入境登记记录、资质评定等,由相关的知识产权、海关及资质评定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2. 行政记录数据的应用
行政记录数据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统计。其应用途径可以是直接应用,也可以用于统计估算、抽样调查、统计加工。
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1.改进预决算公开
2.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
3. 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
4. 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主要包括:1.社会保险 2.社会救助 3.社会福利 4.社会优抚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补助给企业和居民的一种再分配形式。
通常财政补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按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形式 |
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外贸补贴、房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 |
按财政补贴的环节 |
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分配环节补贴、消费环节补贴 |
按财政补贴的经济性质 |
生产补贴、生活补贴 |
按财政补贴的内容 |
现金补贴、实物补贴 |
按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危害程度 |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
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1.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2.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3.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4.盘活各类存量资源
规范预算支出管理警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1.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
2.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
3.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4.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5.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1.改进政府预算编制
2.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
3.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4.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1.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2.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1.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2.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3.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
1、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②给付内容明确。
2、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程序,待该种情况消除后再回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些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时在简易程序中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仲裁: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是非评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范围 |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法律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体现包括: (2)仲裁独立、公平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 |
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本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仲裁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开庭和裁决 |
裁决撤销 |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特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活动。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裁决执行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涉外仲裁 |
特别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
1、起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2、立案登记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为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审判人员阅卷。
4、开庭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和判决几个阶段。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属于法的基本单位。
2、法律规范的特征
①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重复适用性。
③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分类标准 |
分类 |
按照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的行为模式不同 |
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范。 |
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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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调整程度的不同 |
强行性规范:指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动或更改的法律规范。 |
任意性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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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
确定性规范:指内容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
委任性规范: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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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性规范:指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并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直接以支付令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