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重要作用。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由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乡由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形式设立并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确认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组织形式。具体包括所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此类企业中既可能有国家参股、集体参股,也可能有个人参股、私营企业参股或外商投资企业参股。
(5)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登记管理法规,以合资、合营、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我国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
(6)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核准,从事工业、手工业或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既是资金的所有者,又是全权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并以其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