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与物质生产有直接联系的成员中进行的。
1、全民所有制企业
(1)以税金或利润形式按规定上缴国家,作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使用;
(2)以企业基金的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先进职工;
(3)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
(2)以合作事业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或主管部门;
(3)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
(4)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
3、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
国家集中的纯收入、企业收入和生产劳动者的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