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
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①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②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强制扣缴即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纳税义务人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或者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①追征: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②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