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⑧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