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