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信用,包括赊销、预付和分期付款等形式;
二是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以解决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主要是采取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形式。商业信用的债权人主要为公司(企业)及居民个人,债务人为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
(2)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通过存、放款形式的业务活动所提供的信用。
银行信用是典型的间接信用形式,克服了直接信用在资金力量、资信程度、信用方向及提供信用的时间等方面的局限性,具有资金实力雄厚、资信度高和灵活多样等方面的优越性,因而在当代已成为信用关系中的主体和基本形式。
(3)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一国政府向本国居民举借债务,以解决国库收支临时性、季节性的不一致或弥补国库赤字的信用形式。国家信用的起源与国家财政的赤字有关,债务人是政府,债权人主要是本国居民和金融企业,其形式主要是发行国库券或公债。
(4)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或银行以商品或货币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消费信用的特点是债务人为消费者个人,举债的目的是用于消费,还本付息的基础是消费者未来的收入。
消费信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工商企业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的商品信用;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性质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