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主体包括任何参与交易的个人、工商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
(1)个人:非组织成员,买方或卖方。
目的往往是调整自己的货币收支结构,追求消费的最佳效果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2)工商企业:筹资人,还可以是金融交易的买方。
目的是筹资或投资。
(3)政府:资金需求者,通常是大额交易。
通过发行各种债券,大量地、经常地筹集各种来源、各种期限的资金来调节财政收支状况。由于政府债券有政府信用担保,利率档次和期限种类多,往往被当成最佳的金融市场工具。
(4)金融机构(最特殊)
一方面,它们是金融市场上最大的买方和卖方;
另一方面,它们又作为交易中介机构。
(5)中央银行
它是为了实现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的。
一方面,中央银行是公平交易的一方;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