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