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编号、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抬头人)、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凭证附件。
(2)原始凭证除了应当具备上述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④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⑤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⑥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⑦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