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编号方法。 每一会计期间,都必须按月编制序号,不得采用按年或按季连续编号方法。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一张以上的记账凭证,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①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②如果会计科目无误,只是金额错误,可按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③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若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画线注销。
(2)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收款凭证的日期;
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
“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
“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X张”是指该收款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3)付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出纳人员在办理付款业务后,应在凭证中加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付。
(4)转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转账凭证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及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