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账簿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避免重记或漏记。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为格距1/2。
(4)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
在手工记账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以用红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未写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分录。
(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色墨水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