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规章★
1.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效力及内容: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