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