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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要求是什么?

来源:233网校 2024-07-05 00:19:37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要求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合法、客观,人民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效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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