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