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2)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适用的情形有: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