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告就被告”: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
1)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对特殊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进行专门规定的管辖。
通常,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标准确定管辖。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特殊地域管辖为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选择管辖”;从人民法院角度而言,特殊地域管辖是若干个人民法院都可能进行管辖的“共同管辖”。
下列诉讼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