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其情形包括:
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经由上级法院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
其情形包括: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