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依法应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①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②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危害国家安全的;
④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