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审判人员阅卷。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