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时效 |
普通诉讼 |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
特别诉讼 |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另外,我国《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
内容 |
中止 |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①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 ②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发生、持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则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
中断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延长 |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权利人的权利继续给予保护的一种专属权力,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