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5、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6、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辩论原则。
9、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10、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1、支持起诉原则。
1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
1、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制度 |
内容 |
合议制度 |
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回避制度 |
回避: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适用的情形有: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公开审判制度 |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两审终审制度 |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下列情况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1、管辖: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在人民法院体系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通俗地讲,管辖解决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去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包括: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6、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
1、起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2、立案登记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为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审判人员阅卷。
4、开庭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和判决几个阶段。
1、上诉:当时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用以纠正生效判决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审理程序,也非二审案件的上一审级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下列启动方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述当事人再审的13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并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直接以支付令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包括: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②给付内容明确。
2、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程序,待该种情况消除后再回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些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时在简易程序中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