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测试销货业务的完整性(重点掌握,教材P184)
销货业务的审计一般偏重于检查虚报资产与收入的问题,因此,通常无须对完整性目标进行交易实质性测试。但是,如果内部控制不健全,比如被审计单位没有由发运凭证追查至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独立内部核查程序,就有必要进行交易实质性测试。
测试方法:从发货部门的档案中选取部分发运凭证,并追查至有关的销售发票副本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测试未开票的发货的一种有效程序。为使这一程序成为一项有意义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必须能够确信全部发运凭证均已归档,这一点可以通过检查凭证的编号顺序来查明。(顺查)
六.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
(一).审计目标:
1. 确定记录的营业收入是否已发生,并与被审单位有关
2. 确定记录的营业收入记录是否完整
3. 确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
4. 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及内容正确\披露恰当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性复核
(1)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2)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3)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4)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5)将上述分析结果与同行业企业本期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重点掌握)
(1)目的:对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实施截止测试,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
(2)三个日期:一是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账日期;三是发货日期;
(3)审查关键: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
(4)三条线路:
一是以账簿记录为起点。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高估主营业务收入。
二是以销售发票为起点。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在报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张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估主营业务收入。
三是以发运凭证为起点。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查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低估主营业务收入。
七.应收账款的重要审计程序:主要为实质性分析程序
(1)
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如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应查明原因
(2)在明细表上标注重要客户,并编制对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增减变动表,与上期比较分析是否发生变动,必要时,收集客户资料分析其变动合理性;
(3)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计单位上年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八.函证
(一)函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通过函证,就可以较有力地证明债权人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的可靠性;
(二).函证的范围:
第一,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
第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
第三,以前年度的函证结果;
第四,函证方式的选择。若执行积极式函证,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若执行消极式函证,则要相应增加函证量。
(三).函证对象
1. 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
2. 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
3. 关联方项目
4. 主要客户项目
5. 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或为0的项目
6. 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项目
(四)函证方式:
1.采用积极式函证的情形: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或问题。
2.采用消极式函证的情形:
A. 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B. 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C. 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D. 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五)函证时间的选择:最佳时间应是与资产负债表日接近的时间;
1. 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六)函证的控制:
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名称及客户地址等资料据以编制询证函,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出于掩盖舞弊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可能想方设法拦截或更改询证函及回函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函证程序控制不严密,就可能给被审计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函证结果发生偏差和函证程序失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 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 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 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4. 询证函经被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5. 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 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报统计函证结果
7.若得不到答复,注册会计师应采用替代程序,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以验证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七)函证结果差异的分析
收回的询证函若有差异,注册会计师要进行分析,查找原因。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购销双方记录的时间不同;
第二,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
第三,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
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八)对函证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第一,重新考虑过去对内部控制评价和控制测试结果是否恰当,分析性复核的结果是否适当及相关风险评价是否适当;分析程序的结果是否适当,相关的风险评价是否适当
第二,若函证结果表明无审计差异,则可合理推论全部应收账款总体是正确的;
第三,如果函证结果表明存在审计差异,注册会计师则应当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可能出现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估算未被选中进行函证的应收账款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为取得对应收账款则应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可能的累计差错数额,必要时,可扩大函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