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
(1)审计证据的特性及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2)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
(3)分析程序的运用;
(4)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格式、内容和范围;
(5)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本章难点&
分析程序的具体运用,包括用作风险评估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和用作总体复核。结合第六章审计目标的有关内容,分析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
&本章重点内容总结&
§1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
审计证据,是指CPA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审计证据的特性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CPA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CPA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5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5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列报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三、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程序的目的
按审计程序的目的可将CPA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分为:(1)风险评估程序;(2)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3)实质性程序。CPA应当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三大程序的关系
1)风险评估程序是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风险评估程序本
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程
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2)控制测试是可选择的,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
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3)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和事
项、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程序的类型(具体审计程序、审计方法)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CPA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具体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分析程序(重点掌握理解)
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2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含义和编制目的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CPA对制订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编制目的
CPA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2)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使用的文字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此外,还包括业务约定书、管理建议书、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的记录、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及错报汇总表等。
必须注意的是,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由于这些草稿、错误的文本或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构成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支持性证据,因此,CPA通常无需保留这些记录。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自己看书)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CPA应当按照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Et后六十天内。如果CPA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根据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第66条的规定,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性质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CPA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在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上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CPA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3)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修改,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信息,即对原记录信息不予删除(包括上述涂改、覆盖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
2.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CPA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删除,主要是指将删除整张原审计工作底稿,或以涂改、覆盖等方式删减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全部或部分记录内容。
废弃,主要是指将原审计工作底稿从审计档案中抽取出来,使审计档案中不再包含原来的底稿。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年限
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CPA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永久性档案虽然包括以前年度获得的资料(有可能是十年以前)。但由于其作为本期档案的一部分,并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基础,因此,CPA对于这些当期有效的档案,应视为当期取得。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如被审计单位因增加注册资本而变更了营业执照),被替换资料应从被替换的年度起保存十年。
&本章习题&
&本章主要知识点测试&
&本章难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