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客观),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充分体现了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确定复核的性质就是决定采用怎样的方法实施复核。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巳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